清朝定鼎北京,先后鎮(zhèn)壓各地農民起義,消滅南明三個小朝廷,用20余年的時間基本結束了大陸上的武裝抗清斗爭。滿族成為全中國的統(tǒng)治民族,政治、經濟地位均發(fā)生顯著變化。滿族統(tǒng)治者統(tǒng)治全國,不能不聯(lián)合漢族地主階級代表和蒙古等少數(shù)民族貴族,但這種聯(lián)合并不是一種平等關系。滿族統(tǒng)治者旨在擴大和鞏固自己的特權地位,確立起“首崇滿洲”的原則、并作為有清一代恪守不變的國策。
?。ㄒ唬┚S護滿洲貴族特權
世祖曾標榜:“朕不分滿漢,一體眷遇”,實際上卻以“首崇滿洲”為圭臬①,中樞機構均重用滿族親貴大臣。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滿族貴族控制國家的重要工具,擁有很大權力。參予議政的成員除宗室貴族親王、貝勒、貝子外,還有滿洲的勛臣貴戚。康熙初,滿洲、蒙古八旗都統(tǒng)和各部尚書俱為議政大臣,唯漢軍與漢人無權參與。會議設有“議政處”,每屆朝期,議政王大臣們聚集皇宮中左門外會議,“清朝大事,諸王大臣企議既定,雖至尊無如之何”②。體現(xiàn)出滿洲貴族在清政權中舉足輕重的核心地位。
多爾袞攝政時,曾以內三院為六部之首,如明朝內閣之制。大學士品級,滿洲一品,漢人五品,滿尊漢卑。世祖親政以后,撤銷內三院,以原內三院滿漢大學士兼管各部事,正式改行內閣制。內閣大學士表面上滿、漢各半,實則漢大學士班列滿大學士之次,不問政事。崇德年間六部一度只設滿尚書,1648年(順治五年)實行滿漢尚書復職制,實權操于滿官之手?!熬┨镁阋粷M一漢,印歸滿官”③??滴醭跄陝澮粷M漢官品級后,同樣是滿官權重,漢六部九卿只是奉行例行公事,“滿人謦欬,無敢違者”。
滿族統(tǒng)治者在進行封建政治制度建設中需要漢臣的參與,但又要防止特權為漢臣所侵奪,特別創(chuàng)立了分缺制,以確保對中央和地方高級職務的zhan有。為此,將中央機構的職務即“缺分”,分為宗室缺、滿洲缺、蒙古缺、漢軍缺、內務府包衣缺和漢缺??滴酢洞笄鍟洹饭草d內閣、六部等13個中央機構中有品級和無品級額缺2082個,大部為滿洲和內務府包衣zhan有。①漢軍和漢人的額缺325個,僅占15.6%。對于地方官員,滿族統(tǒng)治者重視的是督、撫一級人選。1647(順治四年)至1735(雍正十三年)90年間,旗人任督、撫的共計770人,其中漢軍十居其七,滿洲十居其三,蒙古僅二人②。而邊疆大吏如駐防將軍、副都統(tǒng)、參贊大臣、辦事大臣,則由滿人專任。就全國官員總數(shù)而言,漢人多于滿人,但京城內外文武要缺,則滿人多于漢人。由于有滿洲只任六品以上官的規(guī)定,保證了人數(shù)較少的滿人集中控制中央和地方的要職。
滿族貴族不但通過一定制度,將自己的政治特權固定下來,還采取措施,試圖把這種特權地位永久保持下去。對皇帝一族的宗室、覺羅(清制:清太祖以下支派稱宗室、其疏者稱覺羅)錫予封爵,1653年(順治十年)定,宗室封爵自親王、郡王、貝勒、貝子共十等。其中禮親王、睿親王、鄭親王、莊親王、豫親王、順承郡王、克勤郡王,“皆國初有大勛勞者,世襲不降封”③,俗稱“鐵帽子王”,世代承襲不替。其余宗室王公封爵以世遞降,貴族子弟根據(jù)爵秩高低領受高官厚祿。對滿族異姓功臣、貴戚封以世爵,即所謂“民世爵”,分為公、侯、伯、子(精奇尼哈番)、男(阿思哈尼哈番)、輕車都尉(阿達哈哈番)、騎都尉(拜他喇布喇哈番)、云騎尉(拖沙喇哈番)、恩騎尉九等。清初規(guī)定:開創(chuàng)勛勞“不論階次,咸世襲罔替”④,以確保滿族貴族取得的特權,可以傳遞子孫后代。
滿族仕進與漢族不同,并不??靠婆e考試。一為侍衛(wèi),其中以御前侍衛(wèi)最顯貴。侍衛(wèi)的挑取,并不是滿族的特權,而是滿族中人數(shù)極少的閥閱世家的特權。清制,內外滿大臣子弟,五年一次挑選恃衛(wèi),一經入選,往往不數(shù)年擢至顯職。一為筆帖式(漢譯文書),是滿人進身的又一捷徑。中央各部、院、寺、監(jiān)均設筆帖式一職,人數(shù)最多,幾乎清一色滿人。筆帖式品級雖低(最高者不過六、六品,低則八、九品),但升遷最快,只要善于奔走攀援,雖目不識丁,不一二十年,亦可富貴,甚至外升督撫,內轉尚書侍郎。
滿族統(tǒng)治者通過這些措施,為滿人進身提供便利之階。有清一代,盡管漢官的人數(shù)在不斷增多,地位也在逐漸提高,“首崇滿洲”原則卻從未動搖,用意是深遠的。
(二)旗民差別待遇
滿族統(tǒng)治者在維護自己的特權時,總是竭力把自己粉飾成代表整個滿族的利益,制造滿漢民族的畛域。八旗是清朝統(tǒng)治賴以維持的主要支柱,因此被視為“國家之根本”,享受種種特殊待遇。
經濟上,優(yōu)養(yǎng)旗人。從入關時起,宣布永遠免征八旗人了的差徭、糧草、布匹,從此只承擔兵役。為了解決旗人生計,保證置辦軍械馬匹的開支,入關之初,圈占京畿方圓259公里內18萬余頃漢民土地分給入關旗人,并且禁止旗民交產。對于滿族統(tǒng)治者來說,圈占旗地不過是沿用關外時的舊制,但對當?shù)貪h民來說,卻是赤裸裸地對他們的暴力掠奪。由于八旗兵丁經常出兵在外,又建立起俸餉制度。八旗兵丁俸餉遠高于綠旗漢兵,康熙年間八旗馬甲每月餉銀3兩,每年餉米46斛(23石),“計其所得,已多于七、八品官之俸祿”①。更非一般漢民所能攀比。
法律上,實行旗民差別待遇。旗人與民人發(fā)生糾紛,州縣官無權判決,須依旗民分治的原則,由各旗和地方特設的理事同知審理。民人犯法,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等刑罰,旗人則享有換刑特權,“笞、杖各照數(shù)鞭責,軍、流、徒免發(fā)遣”②,犯徒刑一年者,換刑枷號二十日;流刑二千里,換刑枷號五十日;犯極邊充軍的,換刑枷號九十日。旗人犯盜竊罪免刺字,即使是重犯,也不過刺臂而不像對漢人那樣刺面;犯死罪者也可減等,由斬立決改為斬監(jiān)候。《清史稿·刑法志》在解釋這樣做的原因時說:“原立法之意,亦以旗人生則入檔,壯則當兵,鞏衛(wèi)本根,未便遠離”。滿族統(tǒng)治者視八旗為鞏固統(tǒng)治的主要軍事機器,所以才在經濟、政治、法律上予旗人以種種特殊待遇。滿族與其它民族地位的不平等,成為制造民族歧視與矛盾的源淵之一。
二、八旗組織的變化
清朝入關以后,在廣大漢族地區(qū)繼續(xù)沿用明朝制度,設置布政使司,后來演變?yōu)槭?、府、州、縣各級地方行政機構,任命督、撫、知府、知州、知縣等管理民政。與此同時,為維護自己的統(tǒng)治特權,又千方百計保留本族舊有的社會組織和制度,將滿人“俱隸八旗”,形成“旗民分治”的管理體系。八旗組織適應統(tǒng)治者的政治需要,發(fā)生了一些新變化。
?。ㄒ唬┸娛侣毮艿募訌?p> 八旗兼有行政、經濟、軍事多項職能,隨著清朝對全國統(tǒng)治的建立,八旗的軍事職能大為強化了。
清朝為了以較少的八旗兵丁有效控制全國,采取了“居重馭輕”,重點配置的政策。北京是統(tǒng)治的中心,也是八旗駐扎的主要地點,以后為了鎮(zhèn)戍地方,將一部分旗兵陸續(xù)派往全國各地駐防,于是形成“禁旅”與“駐防”的區(qū)別。
禁旅八旗,又稱京旗,分左右翼駐扎北京城內。左翼四旗,鑲黃旗在城東北,駐安定門內,依次而南為正白旗,駐東直門內,鑲白旗駐朝陽門內,正藍旗駐崇文門內:右翼四旗,正黃旗在城西北,駐德勝門內,依次而南為正紅旗,駐西直門內,鑲紅旗駐阜城門內,鑲藍旗駐宣武門內。京旗各佐領在行政上歸本旗都統(tǒng)管轄,但在軍事系統(tǒng)上,又按照兵種,將前鋒、護軍、馬甲、步甲獨立編營。其中,驍騎(馬甲)營、護軍營、步軍(步甲)營均按旗分設,前鋒營按左右翼分設。護軍營與前鋒營平時警衛(wèi)宮禁,皇帝外出時扈從行營,是八旗兵的精銳。以后陸續(xù)增設虎槍營(1684年,康熙二十三年)、火器營(1691年,康熙三十年)、健銳營(1749年,乾隆十四年)、善撲營、神機營為特殊兵種。
清代禁旅八旗的兵額是保密的。順治年間約有8萬③,乾隆年間為10萬余人④,清末增至12萬余人⑤。禁旅八旗以滿洲八旗為主,遇有戰(zhàn)事,派出作戰(zhàn),戰(zhàn)畢撤歸京師,為清朝基本的軍事力量。
八旗駐防制度開始于順治朝,發(fā)展于康、雍兩朝,迄乾隆朝始告形成。順治年間,各地駐防僅15000余人①,康熙、雍正年間漸增至90000余人②,清中葉達10萬余人③。從此,駐防八旗兵額大體與京旗持平,這種狀況一直延至清末。
康熙至乾隆年間,八旗在東北的駐防地由15處增至44處,在各省駐防地由9處增至20處,乾隆年間在新疆新設8處。其中,配備在京畿和東北的兵力,約占駐防八旗總數(shù)的一半,而東北的駐防八旗又占畿輔地區(qū)以外駐防八旗的半數(shù)以上。東北并未配備綠旗漢兵,說明清朝統(tǒng)治者非常重視自己的“發(fā)祥地”。相比之下,內地各省八旗駐防,一省不過1—3處。其中又以長江以北較多,湖南、江西、廣西、貴州等處未設駐防。內地軍事戍守的任務,主要由60余萬綠旗漢兵擔任,八旗駐防起監(jiān)視作用。八旗兵丁屯駐在全國70余處重要城鎮(zhèn)和水陸沖要,根據(jù)需要各設駐防將軍、都統(tǒng)、副都統(tǒng),或只設城守尉、防守尉為其統(tǒng)領,他們成為清朝控制全國的重要力量。
清世宗胤禛說過:“駐防之地,不過出差之所,京師乃其鄉(xiāng)土”④。駐防各地的兵丁,最初是從京旗各佐領派撥的,并由這些來自不同旗、佐的兵丁,在駐防地組成新的佐領。但他們的戶籍,仍隸屬原旗原佐領。所以在清初一段時間里,駐防旗人仍把北京作為他們的故鄉(xiāng)。隨著駐防制度的固定化,駐防旗人的戶籍雖然仍隸屬原旗都統(tǒng)衙門,與本佐領的關系卻逐步削弱,并在駐防當?shù)匦纬尚碌钠烊巳后w。
八旗駐防制度的實施,使?jié)M族的分布進一步呈現(xiàn)大分散小聚居的特點,分散在全國各地——南至廣州、北抵璦琿、西迄伊犁,最集中的地方則是北京城內外和畿輔。
清朝定都北京以后,為了加強中央政權的軍事力量,確立起八旗常備兵制。
入關前滿洲旗人“出則為兵,入則為農”,實行的原是兵農合一的體制。入關以后,清朝統(tǒng)治者對兵丁揀選、兵種、俸餉逐一規(guī)定,形成一套完備的軍事制度。
規(guī)定兵丁揀選之法。八旗的基層單位佐領是按人丁編設的,清代佐領丁額屢有變化。努爾哈齊定每牛錄(佐領)壯丁300人,皇太極時改為200人,入關初沿用此制。康熙時滿洲佐領總數(shù)增加,但每佐領的標準丁額卻縮減為100人,乾、嘉年間又改為150人。其實,這些都只是官方字西上的規(guī)定,具體到每個佐領,由于在人員構成、隸屬關系上存在種種差異(佐領有公中佐領、勛舊佐領、世襲佐領等差別),壯丁數(shù)額相差是很懸殊的。作為一個壯丁(俗稱“漢子”)的標準未成定制,有時以身高1.6米為合格,有時以一定年齡為標準(如15歲、16歲、18歲等),但八旗壯丁每3年編審1次的制度則被嚴格遵守,合格者編入丁冊。
從佐領壯丁中產生組成八旗軍隊的甲兵(俗稱“披甲”)。揀選甲兵俱驗以騎射,合格者入選,至60歲而免。沒有被選充“披甲”的則稱“余丁”。在統(tǒng)治階級特別需要時,余丁也要服兵役。
各佐領兵丁名額都有明文。據(jù)康熙《大清會典》卷八一載:京旗滿洲、蒙古佐領,設前鋒2名,親軍2名,護軍17名,撥什庫(領催)6名,馬兵(馬甲,又稱驍騎)40名,步兵撥什庫(步軍領催)2名,步兵(步甲,又稱步軍)18名,鐵匠2名,共89名;漢軍佐領,設撥什庫4名,馬兵30名,步兵撥什庫2名,步兵12名,共48名。以后,各佐領兵額與所設兵種又有所調整。
建立兵餉制度。康熙朝定制:前鋒、護軍、領催,月餉4兩,馬兵3兩,年餉米46斛(23石);步兵領催月餉2兩,步兵1兩5錢,年餉米22斛(11石),出兵時另有行糧。這種待遇到乾隆年間基本保持了穩(wěn)定。相比之下,駐防兵丁待遇低于京旗,馬兵月餉2兩,米2斗5升(合歲支米12.5斗),與綠旗馬兵的餉米相差無幾。
兵額與兵餉大體確定以后,額兵成為吃糧當差的職業(yè)軍人,未當兵的閑散余丁,則是無差無餉的旗下平民。當兵食糧成為滿族人的主要職業(yè),經濟上形成對統(tǒng)治者嚴重的依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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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統(tǒng)治者給予旗人高出民人的待遇,意在利用他們作為統(tǒng)治全國各族人民的工具?;谶@一政治需要,在“優(yōu)養(yǎng)”旗人的同時,又采取種種措施,加強了對他們的控制。
入關初,清統(tǒng)治者重新改訂八旗組織與職官的漢譯名稱:“牛錄”改稱“佐領”,其長官“牛錄額真”亦改稱“佐領”;“甲喇”改稱“參領”,其長官“甲喇額真”亦改稱“參領”;同時將固山(旗)的長官“固山額真”改稱“都統(tǒng)”,其副職“美凌額真”改稱“副都統(tǒng)”。“牛錄”的本義為“大箭”,“甲喇”的本義為“節(jié)”,“美凌”的本義為“圍肩”,“額真”則是“主人”的意思。清統(tǒng)治者通過改換這些名稱,進一步清除了八旗組織中的部落制度痕跡。與此同時,對于各級職官的職守均加以明確規(guī)定。都統(tǒng)“掌八旗之政令,稽其戶口,經其教養(yǎng),序其官爵,簡其軍賦,以贊上理旗務”,綜理一旗的軍、政、經事務,以下各級官員分別管理所屬。舉凡軍政、戶籍、銓選、司法、婚喪、稽察不軌,各有所司,八旗組織的管理體制因此更加正規(guī)和嚴格。
佐領是八旗的基層組織,每佐領一般轄數(shù)十戶,每戶約計數(shù)口以至數(shù)十口人丁。其長官職掌人口、田宅、婚喪、兵籍諸事宜,對本佐領人戶擁有很大的權限,“凡位居公侯并俯就之,猶縣令之轄鄉(xiāng)紳也”①,至于普通旗人,更不在話下了。同一佐領人丁,均編入丁冊,對于壯丁的三代以及出身成分,或正戶(又稱正身,即自由民)、或開戶(奴仆獲準出戶并在旗下獨自立戶者)、或戶下(奴仆),一一詳晰注明,并嚴格禁止出身卑賤者混入正戶旗人階層,以利分化和控馭。
滿洲八旗編設之初,各部部長、族長率領屬部入旗以后,即出任各級官職,對舊屬仍保留著相當權威。當時“牛錄”、“甲喇”、“固山”的長官之所以各以“額真”(主人)相稱,蓋緣于此。這種傳統(tǒng)權力往往因同旗人世世代代居住同一佐領而得以綿延存續(xù)。入關后,清統(tǒng)治者利用這種傳統(tǒng)關系,并結合漢族社會的封建宗法制度,在佐領內建立起族長制度。族長最初由族眾推舉產生,選出后由佐領驗放,入選族長的多為休致(退休)的官員或者德高望重的長老。族長的多寡,視佐領內宗族的數(shù)目而定,由于佐領是多族姓的聚居,故族長常在三四人左右。遇到涉及本族的公私事務,族長與佐領一同策劃,并有權教導族人,可見族長雖非爵秩,其權威也頗令人敬畏。
1725年(雍正三年)重定:族長一缺,由都統(tǒng)、副都統(tǒng)從各族中擁有男爵、輕車都尉、騎都尉、云騎尉等世職的貴族,或舉人、生員、領催等人中選??;每三年由都統(tǒng)對族長考察一次,對教導族人有成績者,予以獎勵。族長人選與考核的制度化,使這一職務從舊貴族控制族人的工具日愈變?yōu)榉饨ńy(tǒng)治階級鈴束滿族人民的手段。
為了加強對各地駐防旗人的管理,又建立旗人保甲制度。清初沿襲明制,在地方州縣以下建立保甲組織,10戶為甲立1甲長,10甲為保立1保長,為封建政府負起直接管理和監(jiān)視人民的職責。
1686年(康熙二十五年)清朝又在畿輔屯居旗人中試行保甲法,將各莊屯旗丁與當?shù)孛駪艄簿幈<祝钇烊送蛽苁矌欤ㄍ皖I催)與保、甲、鄉(xiāng)長共同稽查不軌。
1729年(雍正七年),世宗諭令近畿旗莊依仿漢民保甲之制,設立屯目、鄉(xiāng)長。屯目、鄉(xiāng)長的設立,意味著旗籍保甲長的產生,是旗人保甲組織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。①關于屯目的職掌,《戶部則例》有如下的明文規(guī)定:“屯居旗人,責成理事同知及該州縣擇老成者放為屯目,不拘旗分,令其管束,其鄉(xiāng)村窵遠畸零旗戶,即交附近屯目管轄,仍冊報八旗存案。凡旗人有來及往他處經營者,報明屯目給限,若無故逗留或潛往他處,報官嚴拿懲治?!睆耐湍康穆氄撇浑y看出,清統(tǒng)治者編設旗人保甲的目的就是對屯居旗人的行止進行更嚴密的監(jiān)督與控制。乾隆年間,在東北、口外以及部分駐防八旗居住地,先后設立了旗人保甲組織。1813年(嘉慶十八年)北京發(fā)生了林清領導的天理教起義,直搗皇宮,有一些旗人曾參與這次起義,表明滿族內部階級矛盾的激化,促使清統(tǒng)治者擴大了編查旗人保甲的范圍,除少數(shù)王公大員及披甲兵丁外,上起宗室覺羅,下至旗人家丁,八旗滿洲、蒙古、漢軍的各個階層幾乎都被編入當?shù)氐谋<捉M織。②
清統(tǒng)治者還建立起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,入關初規(guī)定:八旗人丁不得擅離本佐領居住,違者以逃旗論,人口財產入官,本人治罪。不久,繁文縟節(jié)愈增愈多,規(guī)定在京旗人不準擅自離城20公里,各省駐防旗人不準擅自離城10公里,違者交刑部治罪;旗人因事出境,須到本旗衙門告假領票,票內注明本人年貌,呈報所去地方旗衙知曉,回旗時,再由該地旗衙告知本旗;并出具印文交本人帶回銷假,如果中途他往,或久住外地不歸,也要以逃旗論。旗人經商貿易,學習技藝、與民人交產、通婚或抱養(yǎng)民人之子,都在反復申禁之例。這些限制,成為旗人正常生活的桎梏。八旗人丁戰(zhàn)時奉命出征,平時以時操練,春秋兩季還要進行長時間的集中訓練,只有以當兵作為唯一的職業(yè)。
駐防旗人分散在全國各地,除東北外,大部分駐防地處在漢族社會包圍之中,清統(tǒng)治者采取了幾項特別措施:
不許在外地世居置產。1684年(康熙二十三年)定,關內駐防旗人,如果有老病、解退、亡故,家眷俱令還京,子弟和家人內有披甲當兵的,也必須革退還京。同時規(guī)定,駐防旗人不準在當?shù)刂卯a。從此,駐防旗人亡故后,一律用棺收斂或火化后送京歸旗,家中妻子兄弟一同回京。統(tǒng)治者擔心旗人世居外地,形同土著,養(yǎng)成安土重遷的心態(tài),以至與漢民融合,而喪失勇武驃悍的雄風,所以才有如此違悖常理的規(guī)定。這項給旗人造成諸多不便的陋規(guī)一直沿用到乾隆年間。
建筑滿城。清朝入關后實行“滿漢分居”制,除將在京旗人盡徙內城,漢民盡遷外城外,在各駐防地陸續(xù)修筑滿城,由旗兵攜眷聚居其中,與當?shù)貪h民隔離分治。滿城與一般兵營、堡塞的區(qū)別在于:它是當?shù)厣鐣幸粋€相對獨立的小社會,城內包括軍事設施、官衙、居住區(qū)、學堂、廟宇,布局亦如京師,按八旗分左右翼依序排列。西安滿城在西安城東北角,以后逐漸擴充,占全城的二分之一,內有大街7條,小巷94條。成都滿城官街8條,兵街42條,每街居數(shù)十戶,每戶占地一二畝,稱“甲地”,住房各3間,周回圍墻。利用這種形式,將駐防旗人禁錮在一個狹小的天地中。
在清統(tǒng)治者的重重限制下,無論是在京旗人,還是關內的大部分地區(qū)的駐防旗人既不能從事農業(yè)生產,又不能經商逐利,不得不脫離生產和流通領域,轉以俸餉和統(tǒng)治者的賞賜為主要經濟來源。清統(tǒng)治者在“優(yōu)養(yǎng)”旗人的同時,又剝奪他們自謀生計的權利,這對滿族產生的消極影響是深遠的。
?。ㄈ┥先炫c下五旗
清太祖努爾哈齊晚年,曾沿用過去時代的遺制,將八固山(八旗)作為家族的私產,在親近子侄中分配。領旗的旗主(和碩貝勒)享有在經濟、政治上均等的特權。清太宗皇太極即位以后,為強化自己的統(tǒng)治地位,在八旗增設管旗大臣,由大臣牽制八旗諸王,又陸續(xù)削奪阿敏、莽古爾泰兩大旗主,直接統(tǒng)轄正黃旗、鑲黃旗、正藍旗,但其余各旗仍分別由和碩親王執(zhí)掌。1644年(順治元年),世祖福臨沖齡即位,叔父多爾袞以旗主身份攝政,實際秉執(zhí)國家的最高統(tǒng)治權。他與阿濟格、多鐸是同母所生的兄弟,原領有實力雄厚的兩白旗,1648年,多爾袞加豪格(皇太極長子)以“徇隱部將冒功”的莫須有罪名,將其瘐死獄中,乘機將隸屬皇太極一家的正藍旗奪為已有。多爾袞兄弟實領兩白一藍三旗,威權自專,形成對皇權的巨大壓力。1650年(順治七年),多爾袞病死,世狙親政,時年14歲,倚恃堂叔濟爾哈朗,對多爾袞一系展開反擊。1651年(順治八年),迫令多爾袞親兄阿濟格自縊(此前,多鐸已病死),追論多爾袞悖逆之罪,下詔迫削封爵,又興起大獄,處死多爾袞一系親近貴族重臣數(shù)十人。世祖通過這些努力,沉重打擊宗室強藩,鞏固了皇權。世祖在原先領有兩黃旗的基礎上,把原先隸屬多爾袞的正白旗劃歸己有,成為新上三旗(原正藍旗換出)。從此,正式形成上三旗與下五旗的體制。上三旗為“天子自將”,歸皇帝自領,地位高貴,人多勢眾,構成八旗的核心;下五旗成為諸王、貝勒、貝子等宗室貴族的分封之地。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分治,是八旗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,是以皇權為代表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明顯標志。
1662年(康熙元年),圣祖玄燁即位以后,陸續(xù)分封諸兄弟子侄為下五旗王公,與原有本旗王公共同管轄每一旗人丁,于是一旗有王公數(shù)人,不再存在一個旗主專擅一旗的局面。1679年(康熙十八年)確定王公府屬官員名額,并規(guī)定王公府屬佐領下人在各王公門上行走,至于各王公名義上領有的旗分佐領(下五旗佐領)則歸各旗都統(tǒng)管理。都統(tǒng)“掌宣布教養(yǎng)、整諸戎兵,以治旗人”①。直接承受皇帝令旨,各旗王公從此無權干預旗務。
上三旗下五旗制度,造成了正身旗人社會地位事實上的差別。上三旗守衛(wèi)皇城,挑取侍衛(wèi),皇帝外出時擔任扈從,是皇帝最依重的親軍。下五旗除守衛(wèi)京城外,被大批派往各地駐防戍衛(wèi)。圣祖沖齡即位時,以索尼(正黃旗)、蘇克薩哈(正白旗)、遏必隆、鰲拜(鑲黃旗)為四輔政大臣,均出身上三旗,說明上三旗人在參預政治方面也享有優(yōu)勢。
為了破除上三旗下五旗人的軫域隔閡,鼓勵下五旗人為皇帝建功立業(yè),特別建立了“抬旗”制度?!疤А币饧从上峦仙?。由“滿洲下五旗,抬入上三旗者,謂之抬旗”②。其本支子孫準一同抬旗,同胞兄弟仍隸原旗?;侍?、太后母家在下五旗的均準予抬旗。以后,抬旗方式多樣化,上三旗的漢軍可以抬人同一旗分的滿洲旗。圣祖生母孝康皇后一家,佟佳氏,原隸鑲黃旗漢軍,后抬入鑲黃旗滿洲,后族抬旗自此始。另外,包衣旗人可以拔出內務府抬入滿洲旗。不同形式的“抬旗”,成為清代滿、蒙、漢軍旗人間、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中、正身旗人與非正身旗人間成分流通的一種特殊途徑。
(四)內務府包衣三旗
上三旗下五旗分治后,各旗所有的包衣(滿語“booi”,意即“家的”,指某人的私屬)隨之析為兩個系統(tǒng):上三旗包衣稱“內務府屬”或內府旗人,為皇家私屬,編為內務府鑲黃、正黃、正白三旗(內三旗);下五旗包衣稱“王公府屬”,為各王公的私屬,編為府屬佐領、管領。
內三旗與八旗(外八旗)是兩個獨立的組織體系。有別于八旗佐領(又稱旗分佐領)統(tǒng)屬于各旗都統(tǒng),內三旗初隸領侍衛(wèi)內大臣,1674年(康熙十三年)改歸內務府,從此終清之世不改。
內三旗的構成與八旗也有所不同,內參領下設有內府佐領、旗鼓佐領、內管領。內府佐領,即皇家所有的滿洲佐領,成分為滿洲平民;旗鼓佐領即皇帝所有的漢人佐領。宗室奕賡《寄楮備談》中說得明白:“內務府三旗漢軍佐領,俱名旗鼓佐領,舊作齊固佐領?!痹诳滴酢洞笄鍟洹肪硪晃迦?,又把“旗鼓佐領”,直接寫為“(內務府)漢軍佐領”。旗鼓佐領均由關外入旗的遼沈舊漢人編成。內管領(滿語為“琿托和”,意即“半個佐領”),又稱“辛者庫牛錄”,意思是“內管領下食口糧人”。編入內管領的最初是滿、蒙、漢族奴仆,以后內部成分漸有分化。《寄楮備談》說:“辛者庫,乃半個佐領下食口糧人也,起初原系家奴,向例不許為官,內府俱賤視之?!痹趦热熘械匚蛔畹拖?。
內府三旗初設滿洲佐領9,旗鼓佐領12,高麗(朝鮮)佐領1,以及內管領20。1695年(康熙三十四年)增至滿洲佐領15,旗鼓佐領18,朝鮮佐領2,管領30。①
內三旗包衣人,除擔任內廷供奉親近差使,專供驅使外,有按丁披甲的義務。其中,滿洲、朝鮮佐領,披甲人各89名(或90名);旗鼓佐領,披甲人各59名:管領,披甲人各89名。②兵種為前鋒、護軍、驍騎,均分別編營。乾隆年間,內三旗護軍營額兵1065人,前鋒營額兵1114人,驍騎營額兵5250人。③均布列皇城內,各按旗分,星羅棋布,拱衛(wèi)皇宮,是直接役屬皇室的親兵。
內府旗人的身份地位較低,但由于他們是皇帝的奴仆和私屬,一旦為其寵信也可能外任肥差、執(zhí)掌重權,成為詩禮簪纓的世家望族。內府旗人允許入學、考試、為官,旗鼓佐領下人在內務府仕進與滿洲同。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抬旗或改旗。
1632后(順治九年)議準:內務府三旗佐領、內管領下官員,有軍功勞績,奉特旨令其開出內府佐領、內管領者,各歸上三旗旗下佐領。順治年間卓靈阿因父罪編入包衣籍,以后世祖認為定罪過重,又將他開出包衣;王輔臣初為八王阿濟格兒子的“蝦”(侍衛(wèi)),八王得罪死,王輔臣被沒入“辛者庫”為奴。世祖聞其勇冠三軍,特旨拔出辛者庫,授御前侍衛(wèi)。在人數(shù)眾多的內府旗人中,能膺此殊榮的,只是鳳毛麟角。
內務府三旗的形成,是滿族皇帝獨掌三旗,并在八旗中確立起經濟、軍事、政治絕對優(yōu)勢的產物,同時,又保留著滿族早期奴隸制的明顯殘余。內三旗與八旗并行不悖的存在,構成清代滿族社會組織的一大特色。